政府信息公开
 江苏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省统计局编制了《江苏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省统计局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指引。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江苏统计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省统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

A:机构概况;

B:政策法规;

C:规划计划;

D:业务工作;

E:统计信息;

F:统计制度标准;

Z:其他。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江苏统计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江苏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其中:索引号由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个部分构成。每个部分之间用“—”隔开。

部门编号     类别号     年度号        流水号

 例:SJ32 -     C0100  -      2011   -  333

 例:SJ32 -   F0372  -        2011   -  009

省统计局的部门编号为:SJ32。类别号:类别号按信息分类的结构层次编写,由5位字符组成。第一位为一级类目编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A,B,C,……表示;第二、三位为二级类目编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第四、五位为三级类目编号,也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未设置二级或三级类目为“00”。年度号:标识信息形成的年度。流水号:在最低一级类目下、同一信息形成年度内编制的小流水号,由三位字符组成,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依次编制。

另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函、传真等途径向省统计局申请获取。省统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2008年5月1日起,省统计局正式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构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3590783;

传真号码:025-83307297;

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7楼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210036。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省统计局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江苏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江苏统计局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江苏省统计局政府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接收当面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30、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处理

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3、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省统计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省统计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