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江苏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评价办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长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重视发展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并就数字经济发展作出多次重要论述。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坚持把数字经济作为江苏转型发展的关键增量。省委、省政府多个指导性文件也提出了有关工作要求,2020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中明确“加强数字经济发展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分析,研究编制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1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强调“建立我省数字经济统计指标、监测方法和评估评价机制。”2022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 “构建数字经济综合评价体系”的工作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统计局、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与有关文件规划要求,起草形成我省《评价办法》。
二、《评价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评价办法》包括总体要求、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与组织实施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构建综合评价办法的总体要求。提出《评价办法》是通过开展综合评价,全面反映我省各地发展成效,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完善数字经济发展生态等要求,为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增添强劲动能。
第二部分,明确指标体系构建原则与具体类别。提出以全面性、导向性与操作性为原则构建指标体系,以数字基础能力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治理及数字生态体系建设为具体指标类别。
第三部分,明确评价办法具体方式。《评价办法》以指标体系为基础,评价对象为全省及13个设区市,分别介绍全省与设区市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具体方法,明确水平指数、发展指数具体计算公式、占综合指数具体权重等。
第四部分,明确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细节。提出建立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工作,次年5月上报数据,6月形成统计评价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三、《评价办法》有哪些亮点特色?
《评价办法》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数字经济有关工作内容设置指标体系,确保指标数值可量化、可对比,评价依据可获取、可检验,评价结果力求全面反映全省各地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在文件起草阶段,我们着力确保“三个务必”:一是务必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将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体现;二是务必结合实际,将我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发展的短板弱项紧密结合,加强综合评价的全面性与可操作性。如在代表数字产业未来形态的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流量经济等方面,“网站备案数”指标能有效反映互联网经济业态发展情况,有利于更好监测评估数字生态体系建设成效。三是务必兼顾创新与未来发展趋势。研究“十四五”阶段我省数字经济发展的导向趋势,充分吸收新阶段的新任务与新目标,支持省级有关部门设立新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内。在数字产业化中,信息通信业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数字经济中占很大比重,因此加强对信息通信业电信业务收入和总量的统计监测可以有效评估数字经济发展的成绩。在指标构建阶段,我们力求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承上启下的衔接。《评价办法》充分考虑国家与本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具体内容,在指标选择上以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吸纳国家规划与我省规划内的部分指标。全省信息通信业正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将我省打造成“双千兆”示范省,指标体系中纳入的4个“双千兆”发展指标(5G基站、10G PON端口数、5G用户普及率、千兆宽带用户数)较为全面反映了我省数字基础设施能力;二是坚持具体指标专业精准。《评价办法》坚持以全面性、导向性与操作性为构建原则,汇总构建了涉及我省数字经济发展的5大类别29个具体指标,每一个指标都是由指标来源部门反复研究确定。三是坚持省级部门统一扎口。《评价办法》明确指标每年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提供我省及13个设区市具体数据,确保指标数据来源准确可信,保证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