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对江苏9665家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调查显示,前三季度共实现营业收入9088.5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2),比上年同期增长3.7%[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3个百分点。
分业态看,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2]实现营业收入229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8%,快于全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3.1个百分点。
分行业类别看,新闻信息服务营业收入458.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8%;内容创作生产1397.3亿元,增长8.6%;创意设计服务1006.0亿元,下降2.7%;文化传播渠道662.4亿元,增长4.2%;文化投资运营95.0亿元,增长18.1%;文化娱乐休闲服务98.3亿元,下降8.6%;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1809.7亿元,增长2.1%;文化装备生产1166.0亿元,增长4.8%;文化消费终端生产2394.9亿元,增长3.0%。
分产业类型看,文化制造业营业收入465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文化批发和零售业1717.0亿元,增长3.5%;文化服务业2715.3亿元,增长4.8%。
分领域看,文化核心领域[3]营业收入3717.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文化相关领域5370.6亿元,增长3.1%。
分设区市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看,南京市2415.6亿元,下降1.3%;无锡市1044.4亿元,增长1.3%;徐州市163.0亿元,增长6.6%;常州市714.4亿元,增长2.7%;苏州市2408.9亿元,增长4.6%;南通市541.0亿元,增长2.9%;连云港市130.4亿元,增长2.9%;淮安市200.4亿元,增长8.2%;盐城市391.2亿元,增长17.2%;扬州市273.4亿元,增长26.6%;镇江市235.4亿元,增长5.0%;泰州市296.9亿元,增长12.1%;宿迁市273.6亿元,下降2.9%。
2022年前三季度江苏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情况 | |||
绝对额 | 比上年同期增长 | 所占比重 | |
总计 | 9088.5 | 3.7 | 100.0 |
按行业类别分 | |||
新闻信息服务 | 458.4 | 11.8 | 5.0 |
内容创作生产 | 1397.3 | 8.6 | 15.4 |
创意设计服务 | 1006.5 | -2.7 | 11.1 |
文化传播渠道 | 662.4 | 4.2 | 7.3 |
文化投资运营 | 95.0 | 18.1 | 1.0 |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 98.3 | -8.6 | 1.1 |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 1809.7 | 2.1 | 19.9 |
文化装备生产 | 1166.0 | 4.8 | 12.8 |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 2394.9 | 3.0 | 26.4 |
按产业类型分 | |||
文化制造业 | 4656.2 | 3.1 | 51.2 |
文化批发和零售业 | 1717.0 | 3.5 | 18.9 |
文化服务业 | 2715.3 | 4.8 | 29.9 |
按领域分 | |||
文化核心领域 | 3717.9 | 4.6 | 40.9 |
文化相关领域 | 5370.6 | 3.1 | 59.1 |
按设区市分 | |||
南京市 | 2415.6 | -1.3 | 26.6 |
无锡市 | 1044.4 | 1.3 | 11.5 |
徐州市 | 163.0 | 6.6 | 1.8 |
常州市 | 714.4 | 2.7 | 7.9 |
苏州市 | 2408.9 | 4.6 | 26.5 |
南通市 | 541.0 | 2.9 | 6.0 |
连云港市 | 130.4 | 23.4 | 1.4 |
淮安市 | 200.4 | 8.2 | 2.2 |
盐城市 | 391.2 | 17.2 | 4.3 |
扬州市 | 273.4 | 26.6 | 3.0 |
镇江市 | 235.4 | 5.0 | 2.6 |
泰州市 | 296.9 | 12.1 | 3.3 |
宿迁市 | 273.6 | -2.9 | 3.0 |
注: | |||
1.表中增速均为未扣除物价因素的名义增速。 | |||
2.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和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
注:[1]为名义增长,未扣除价格因素。[2]新业态特征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是: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其他文化艺术业,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增值电信文化服务,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3]文化核心领域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6个行业,文化相关领域包括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3个行业。
附注1、指标解释:文化及相关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9个大类。营业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和。2、统计范围: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由于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等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需与本期的企业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而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破产、注(吊)销企业的影响。3、调查方法:每季度进行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认定,根据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调查取得的数据进行汇总。4、行业分类标准:执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