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省调查局各部门、各单位:
《江苏省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局党组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统计局
2022年10月10日
江苏省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修改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统计局(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能机构,全面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协调衔接依申请公开办理各环节工作;牵头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办理相关工作制度及具体操作流程;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依申请公开事项的收件登记、受理、答复书及材料送达和案卷归档等工作,确保局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局各部门(单位)是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根据局办公室的分办意见,具体承办依申请公开事项,拟定答复书。
执法监督局依职责参与重大或疑难事项(主要是指申请事项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申请人已提起多件行政复议或诉讼、信访举报等,此信息的公开可能改变既有公开范围和标准,新类型信息公开申请且处室分歧较大等)答复意见的会商、审核。
宣传处依职责做好答复书的审核和应对统计舆情事件等相关工作,参与重大或疑难事项(主要是指申请事项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申请人已提起多件行政复议或诉讼、信访举报等,此信息的公开可能改变既有公开范围和标准,新类型信息公开申请且处室分歧较大等)答复意见的会商、审议。
二、接收
(一)接收主体
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部门(单位)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局办公室。
(二)接收渠道
“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局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局办公室应将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和注意事项,在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和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查收。
2.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对邮寄给局领导或相关处室的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转交局办公室,做好交接登记。
3﹒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4﹒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三、登记
(一)登记要素
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局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局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一)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承办部门(单位)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二)补正告知
承办部门(单位)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五、拟办
(一)自行办理
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由局办公室接收后,通过局办公自动化(OA)系统分发至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提出拟答复意见,起草答复书。答复书通过局办公自动化(OA)系统“文件起草”栏目“发文”项中选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类型发文,经部门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宣传处按规定审核,宣传处分管领导会签,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办公室用章上传平台完成办理,即可答复申请人。
(二)协同办理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机关多个部门(单位)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局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分发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在收到相关内容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的拟答复意见提交牵头承办部门(单位)。
(三)会商办理
局办公室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根据局领导要求会同执法监督局、宣传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单位),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六、征求第三方意见
承办部门(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承办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
七、审核
宣传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执法监督局参与审核。
八、做出答复
承办部门(单位)起草答复书,依办理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发。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九、送达
(一)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局办公室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三)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十、存档
(一)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
局办公室要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数据分析和运用
局办公室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在局办公自动化(OA)系统设置自动统计功能,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水平。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