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局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7-18 17:43

江苏省统计局文件

苏统〔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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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局科研课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省局各部门、省调查局各部门:

  《江苏省统计局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经7月8日省统计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统计局        

  2016年7月15日       

 

 

江苏省统计局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统计科研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推进统计改革与创新,实现统计科研课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课题是指省统计局发包或承接的、有经费保障的所有科研课题,包括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各类普查和专项调查课题,以及省统计局所属各部门对外承接的各类课题。

  第三条 课题管理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紧密联系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统计智库作用,调动统计科研人员积极性,着力提高统计研究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第四条 课题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统一原则,注重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所有科研课题均由省统计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局科研所)扎口管理。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局科研所以省统计学会理事会和省统计科研基地为依托,建立统计科研评审咨询专家库,根据需要抽取专家库成员组成评审组,承担课题选题论证、验收评审及评优评审工作。专家聘期为3年,到期可以续聘。

  第六条 课题日常管理工作由局科研所负责组织实施,局科研所会同局有关部门提出研究方向和课题立项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课题面向全省统计系统实行公开招标,必要时可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课题经科研所审核后,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立项建议,报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立项课题经公示后以省统计局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八条 立项课题实行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制。承担单位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根据所报方案及时开展提纲设计、资料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鼓励统计系统内部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合调研。局科研所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和协调督查等工作。

  第九条 立项课题应按时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需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原因,经局科研所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并酌情扣减课题经费。不能按时完成课题又不提交书面申请的,取消承担单位申报次年课题的资格,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课题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课题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省统计局发文公布的立项课题,由局科研所安排课题经费,每个课题的资助标准原则上为1-5万元。具体标准由局科研所根据课题任务量、申请经费预算情况等提出建议方案,报局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咨询论证费、劳务费等。劳务费指支付给课题组成员的劳动报酬,应不超过可支配课题经费总额的50%。个人从课题项目中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差旅费、会议费等开支标准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如印刷费等,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是省统计局内部的,课题经费支出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和局科研所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到局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是外单位的,由局科研所通过财务处分两次直接拨付至各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 局科研所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选题论证、结项和评优工作时,参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32号)所规定的讲课费标准发放评审费。

  第五章 结项与验收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按计划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江苏省统计局科研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和课题成果以电子及文本形式统一报局科研所。

  第十五条 课题成果的验收与鉴定由局科研所组织专家组完成。专家组成员按照公正、科学、求实的原则,独立开展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课题成果鉴定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性强。课题研究成果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中央路线方针保持一致;(2)科学性强。课题研究中提出的观点和政策建议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运用的方法是否科学等;(3)实用性强。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具有应用价值,是否可以转化为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研究课题不能通过鉴定的,应通知承担单位重新修改,修改后仍不能通过鉴定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完成修改的,该课题视为鉴定不合格,其承担单位不得申报次年课题。鉴定合格的,统一发放结项证书,或以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章 评奖与宣传

  第十八条 局科研所负责组织课题成果评优活动,组织专家组对立项课题成果逐一评审,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课题报局领导审批后,以省统计局文件形式予以发布并发放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局科研所应主动与课题承担单位相互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研究成果的申报、宣传、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其在统计决策和统计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局科研所负责收集汇总优秀成果摘要上报局党组参阅,并及时将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应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汇编成册。

  第七章 对外承接课题管理

  第二十条 省统计局及其所属各部门对外承接的、有经费支持且经费需要转入省统计局的课题实行扎口管理,统一由局科研所一个窗口对外。

  第二十一条 省统计局所属各部门对外承接课题,有合作合同或协议的,应由局科研所共同签署。对外承接课题所取得的课题经费需要转入省统计局的,统一汇入局科研所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汇入局科研所指定账户的课题经费,需按入账总额的15%交纳税费和课题管理费,其余为可支配经费。可支配经费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条款支出。跨年度的课题项目,年终结余经费需按规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课题结项一个季度后如仍有经费结余,其结余经费由科研所统一调剂使用,课题组不再有支配权。

  第二十三条 可支配经费总额不超过5万的,劳务费按不超过可支配经费总额的50%列支。可支配经费总额超过5万的,参与课题研究人员的个人所得劳务费不应超过1万元。

  第二十四条 同一课题,一年内只能与发包方签署一个合同或协议,不得为规避前款规定而故意分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承接有经费支持的课题而不执行上述扎口管理条款的,一经发现,一律作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统计科研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如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对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各类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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