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谈心谈话制度的规定

2013-09-29 11:02 来源:省统计局

  中共江苏省统计局党组 

    苏统党组〔201346 

 关于进一步完善谈心谈话制度的规定 

    

省局、省调查局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谈心谈话制度的规定》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统计局党组 

  2013929 

        

  关于进一步完善谈心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省局十二项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知即改要求,现对完善省统计局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 谈心谈话类型 

  谈心谈话分为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干部任职谈话、廉政谈话。 

  二、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 

  (一)谈心谈话对象 

  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主要是指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党员干部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之间谈心谈话;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干部谈心谈话;部门正职与副职、与部门所属人员谈心谈话;党支部书记与支委、与支部所属党员谈心谈话。 

  根据需要,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适时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普通干部谈心谈话;部门主要负责人之间互相开展谈心谈话。  

  谈心谈话采取相互约谈的方式,一对一进行;可以是上级约谈下级,也可以是下级约谈上级。 

  (二)谈心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以交流思想、征求意见、提醒帮助为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3、推进统计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情况; 

  4、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反对“四风”情况; 

  5、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勤政廉洁各项规定情况; 

  6、党员、干部对局党组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谈心谈话要求 

  1、除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度规定的谈心谈话外,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2、干部遇有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谈心谈话:工作岗位或分工发生变化时;重点任务推进落实遇有明显问题时;工作中造成明显失误、产生不良影响时;家庭或个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时;在干部群众中有明显不良反映时;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况。 

  3、谈心谈话坚持领导带头,把自己摆进去,开诚布公、畅所欲言、民主平等,有针对性地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剖析问题,使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到实处。 

  4、对谈心谈话中涉及或反映的重要情况、重要意见、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向局党组反映或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 

  三、干部任职谈话 

  (一)谈话对象和内容 

  任职谈话的对象为省统计局党组任用的省局干部、省属市县调查局领导。 

  任职谈话的内容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根据领导干部新任职务的岗位职责,提出勤政廉政等方面的要求。 

  任职谈话一般在上任前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须在任职后1个月内完成。 

  (二)谈话分工 

  省统计局任用的正处职(级)干部,由局主要负责人谈话;副处职(级)以下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谈话;省辖市调查局局长,由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谈话;省辖市调查局副局长,委托省辖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谈话;县(市、区)调查局正副局长,一般委托县(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谈话。  

  四、廉政谈话 

  (一)任职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和内容 

  任职廉政谈话对象为:省统计局党组新任命的处级干部,从事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资产管理、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事项审批等工作的干部;新任命的省属市县调查局领导干部。 

  谈话内容主要是宣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等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及对新任职位(岗位)的具体规定;根据新任职务(岗位)的职责,提出勤政廉政等方面的要求。  

  任职廉政谈话可以在任职(上岗)前进行,也可以在任职(上岗)后1个月内进行。 

  2、谈话分工 

  省统计局干部,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同志谈话;省属市县调查局领导干部,分别委托省辖市和县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谈话,必要时也可由驻省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同志直接谈话或共同进行谈话。 

  (二)廉政考核谈话 

  1、谈话对象和内容 

  廉政考核谈话对象为省局党组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和省属市县调查局领导干部。谈话内容主要是向干部反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其他专项廉政检查考核的结果,并有针对性提出改进要求。 

  廉政考核谈话一般应在考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谈话分工 

  省统计局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谈话;省属市县调查局领导干部,分别委托省辖市和县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谈话。 

  (三)提醒谈话 

  1、谈话对象和内容 

  提醒谈话对象为组织发现或群众反映有违法违纪苗头, 

  违反勤政廉政制度情节轻微,工作懈怠且群众反映较多的干部,重点是处以上干部。谈话内容主要是教育督促其警醒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2、谈话分工 

  省统计局处级干部,由驻局纪检组组长和分管局领导共同谈话;省属市县调查局领导干部,分别委托省辖市和县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谈话,必要时也可由驻省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同志直接谈话或共同进行谈话。省局其他人员,由驻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和谈话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谈话。 

  (四)诫勉谈话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对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规定进行。 

  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任职廉政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提醒谈话要作好记录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五、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在省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干部任职谈话、廉政谈话的计划制定、协调委托和组织实施分别由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驻局监察室承办。 

  谈心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要及时将谈话时间、人员等情况提供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每年年底对谈心谈话情况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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