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2-05-07 09:10 来源:盐城市

  盐城市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全市统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进统计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结合统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统计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盐城地方调查局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三、工作原则

  1、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统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承诺制度。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盐城地方调查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代表本部门、本单位,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市局党组作出承诺,并递交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

  四、责任内容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统计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统一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局机关和全市统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和统计行风建设,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解决统计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市局各部门单位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盐城地方调查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市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分工要求抓好落实,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承诺;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做到廉洁从政;

  (五)加强作风建设和统计行风建设,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数据分析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坚决反对和抵制弄虚作假行为,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六)支持配合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肃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

  五、检查考核与监督

  1、建立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承诺履行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2、健全组织、市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监察室。领导小组负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3、加强考核。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协助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4、结果运用。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六、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有上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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