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2-05-07 07:59 来源:宿迁市

  宿迁市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宿迁市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进统计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国家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宿迁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含江苏省统计局宿迁调查局,下同)领导班子,市统计局所属机关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负责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纪委以及国家、省统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统计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统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承诺制度。市局机关各部门每年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市局党组作出承诺,并递交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市统计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纪委以及国家、省统计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统计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统一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局机关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和统计行风建设,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解决统计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九条 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纪委以及国家、省、市统计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分工要求抓好落实,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承诺;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上好廉政党课,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加强对本部门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做到廉洁从政;

  (五)加强作风建设和统计行风建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数据分析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坚决反对和抵制弄虚作假行为,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六)支持配合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肃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承诺履行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第十一条 市统计局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党组书记、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驻局监察室。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统计局党组报告。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局办公室协助同级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市局党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对本单位疏于监督管理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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