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统计局谈心谈话制度

2012-05-21 09:07 来源:泰州市统计局信息网

  

  为深入了解干部、准确评价干部、关心爱护干部,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谈心谈话内容可根据需要灵活掌握,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主要包括:向干部转达组织的关心和问候,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反馈有关群众评价和社会议论,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听取干部本人的情况说明,征求干部本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一、谈心谈话种类

  (一)工作谈话

  1、工作谈话是指局党组成员与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之间进行的以沟通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谈话。工作谈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工作谈话应达到了解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的目的。

  3、工作谈话主要内容:

  ①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署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情况;  

  ③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

  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情况;

  ⑤局党组的意见和建议;

  ⑥需要沟通的其他方面的情况。

  4、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或涉及局重大事项的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二)任前谈话

  1、任前谈话是指对由局党组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的以廉政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谈话。

  2、任前谈话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任前谈话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3、任前谈话主要内容:

  ①结合被谈话人的实际情况及在考察中群众提出的意见,提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②对践行党的宗旨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提出要求;

  ③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④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提出要求;

  ⑤其他需要任前谈话的内容。

  (三)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是指对有违纪违规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告诫的谈话。对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处室,根据情况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2、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①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②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使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③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④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⑤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致使处室的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在廉洁自律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

  ⑦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率达20%或不称职、基本称职之和达30%,或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

  ⑧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3、诫勉谈话由局党组分管领导进行,或由局党组委托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监察室负责人参加。

  4、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做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

  5、诫勉谈话列入党员干部的年度考核。年内被诫勉谈话1次的,当年考核等次不得定为优秀;年内被诫勉谈话2次的,当年考核等次应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诫勉谈话要作书面纪录。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装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6、驻局监察室监督检查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诫勉谈话后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二、谈心谈话方式

  谈心谈话采取双向互动的方式,可以是组织安排,也可以是干部个人提出与有关领导约谈,具体可分为领导约谈、定期访谈、委托谈话、个人约谈。

  三、组织管理

  (一)谈心谈话制度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

  (二)诫勉谈话对象经监察室提出意见初定。谈话对象确定后报局党组审定。局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诫勉谈话告知函,通知谈话对象及所在处室,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诫勉谈话。

  (三)参加谈话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谈话内容,因泄露谈话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谈话内容应视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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