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统计局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

2012-05-21 09:06 来源:泰州市统计局信息网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共泰州市市委、市纪委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县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议、决定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对和防止腐败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统计局党组落实<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情况。    

  (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三)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和《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试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本人在上一次述职述廉中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干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一次,一般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具体时间和程序按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程序:

  (一)结合本局实际,拟定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议题,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泛征求本局干部、职工的意见,对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准备领导班子及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二)召开统计局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述职述廉会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结合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内容进行简要述职述廉。

  (三)由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对局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进行评价,填写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和廉政测评表。

  (四)考核组根据测评及个别谈话情况,形成对领导班子的考核材料,对考核的领导干部提出等次评定意见。

  (五)考核组审定后的年度考核和廉政考核的结果,反馈给考核对象本人。    

  第七条 述职述廉工作由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考核组组织实施,局办公室、监察室配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 发现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局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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