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如何进行聘任的通知

2008-07-03 16:11

  

  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对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如何进行聘任的通知》

  

  苏职改办(95)26号

  

  各市职改办、省各部、委、办、厅、局:

  根据人事部职称司函(1994)26号文件精神,对企、事业单位中参加全国经济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了初级经济专业资格证书(包括91、92年经济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如何分等级聘任为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经济资格证书(包括91、92年取得经济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其在岗工作情况分别聘任为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聘任为助理经济师:

  1、大学本科毕业;

  2、大学专科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工作满四年;

  4、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十年,或高中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十年。

  二、对工作表现好,有突出贡献者,可不受年限限制。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聘任为助理经济师。

  三、对国家未划分员、助等级,仅设初级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聘任问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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