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申请范围及办理机构

  申请机构注册地及调查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向江苏省统计局提出;其他情形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机构申请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必须具备《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江苏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为承办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二条巷13号,

  联系电话:(025)85796070。

  申请机构应向江苏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提供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二、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申请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由江苏省统计局印制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和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文件材料。

  提交的每项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规定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递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或派人直接提交。

  1、通过邮局邮寄的,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二条巷13号,收件人:江苏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10008。

  2、通过快递公司递送的,递送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二条巷13号,收件人:江苏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3、派人直接提交的,提交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二条巷13号。  

  4、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材料的,电子信箱:zfc.d@js.stats.cn。

  5、申请机构通过邮寄、递送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邮寄、递送函件信封显著位置注明该函件为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可将申请材料邮寄给个人。

  四、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审批和办理

  江苏省统计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机构补正申请材料,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江苏省统计局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