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九)基本信息
编 码
JS000000TJ-CF-0009
名 称
对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流程
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警告
实施主体
江苏省统计局
办公地点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15号楼
办理时间
监督电话
(025)83313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