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七)基本信息
编 码
JS000000TJ-CF-0007
名 称
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流程
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实施主体
江苏省统计局
办公地点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15号楼
办理时间
监督电话
(025)83313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