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十六)基本信息
编 码
JS000000TJ-CF-0016
名 称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流程
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实施主体
江苏省统计局
办公地点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15号楼
办理时间
监督电话
(025)83313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