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五)基本信息

编  码

JS000000TJ-CF-0005

名  称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处罚流程

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实施主体

江苏省统计局

办公地点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15号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监督电话

(025)83313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