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五)基本信息
编 码
JS000000TJ-CF-0005
名 称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处罚流程
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实施主体
江苏省统计局
办公地点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15号楼
办理时间
监督电话
(025)83313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