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十一)基本信息

编  码

  JS000000TJ-CF-0011

名  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规定事项的处罚。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规定事项的。

处罚流程

  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罚款

实施主体

  江苏省统计局

办公地点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15号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监督电话

  (025)83313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