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十)基本信息

编  码

  JS000000TJ-CF-0010

名  称

  对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处罚流程

  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罚款

实施主体

  江苏省统计局

办公地点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15号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监督电话

  (025)83313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