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1、正式申请文件;

 2、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附件一)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附件二);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4、经费保障相关文件、材料;

 5、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研究论证或试点的情况。

 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同时发省局设计管理处信箱。

 (二)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申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送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及时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限期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登记备案受理材料,并正式移交初审人员。

 (三)初审

 1、审批机关的受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统计人员进行初审,征求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室的意见。

 2、对初审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若审批机关的受理机构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修改、答复。

 (四)审批

 审批机关的受理机构负责将初审意见和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材料呈总统计师审批。

 (五)决定

 审批机关应根据审批结果,给申请单位批复。项目批复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申请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的,须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说明。

 (六)期限

 市、县(市、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1、正式申请函(3份);

 2、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附件三);

 申请单位填前两页,并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公章(1份)。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案),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1)表号(自定表号);

 (2)制定机关(本部门);

 (3)批准机关(省统计局);

 (4)批准文号(省统计局复函文号);

 (5)有效期截止时间(省统计复函规定时间)。

 4、经费保障相关文件、材料;

 5、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研究论证或试点的情况。

 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同时发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信箱。

 (二)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申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送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及时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限期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登记备案受理材料,并正式移交初审人员。

 (三)初审

 1、省统计局的受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统计人员进行初审,征求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室的意见。

 2、对初审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若审批机关的受理机构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修改、答复。

 (四)审批

 省统计局的受理机构负责将初审意见和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材料呈总统计师审批。

 (五)决定

 省统计局根据审批结果,给申请单位复函。项目复函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申请单位收到复函后,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的,须及时向省统计局报告说明。

 (六)期限

 省统计局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省统计局,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办理部门:江苏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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