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所需材料: 1、正式申请文件; 2、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附件一)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附件二);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4、经费保障相关文件、材料; 5、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研究论证或试点的情况。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1、正式申请函(3份); 2、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附件三); 申请单位填前两页,并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公章(1份)。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案),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1)表号(自定表号); (2)制定机关(本部门); (3)批准机关(省统计局); (4)批准文号(省统计局复函文号); (5)有效期截止时间(省统计复函规定时间)。 4、经费保障相关文件、材料; 5、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研究论证或试点的情况。 三、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同时发省局设计管理处信箱。 办理部门:江苏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电子邮箱:sgc.d@js.stats.cn 办理地址:北京西路70号15幢302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服务电话:025-85796071 85796160 投诉电话:025-833133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