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苏省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报告

2026-07-28 09:09 来源: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

2025年,全省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锚定文化强省建设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着力加快推进数字娱乐、数字演艺、数字艺术等新型文化业态,全省文化及相关产业规模质效稳步提升。

一、文化产业营业收入再创新高

随着文化产业体系、市场体系持续健全完善,我省文化产业规模稳步扩大。2025年,全省文化产业实现营业收入24993亿[1],再创历史新高,比上年增[2]10.9%,高于全国文化产业营收增速2.1个百分点。分产业类型看,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文化服务业分别实现营业收入8259亿元、6899亿元和9835亿元,比上年增长2.2%、25.8%和9.5%。在九大行业中,文化传播渠道、文化装备生产、新闻信息服务、创意设计服务、文化消费终端生产5个行业营业收入实现两位数增长,比上年分别增长28.6%、13.5%、12.4%、12.3%和11.3%。

二、文化产业资产总量持续增长

2025年末,全省文化产业资产总计为6272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8.2%。分产业类型看,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文化服务业资产分别为9424亿元、5220亿元和4808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5%、18.1%和6.9%。分领域看,文化核心领[3]、文化相关领域资产分别为48348亿元和1437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7.0%和12.8%,文化核心领域资产对全部文化产业资产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5.9%。在九大行业中,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文化传播渠道3个行业资产实现两位数增长,比上年末分别增长17.4%、17.1%和12.0%。文化产业每百元资产实现营业收入为39.8元,比上年增加0.9元。

三、文化新业态快速发展

2025年,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4]实现营业收入5744亿元,比上年增长10.0%。其中,规模以上文化新业态企业实现营业收入4758亿元,比上年增长10.9%;规模以下文化新业态企业实现营业收入986亿元,比上年增长5.8%。从行业小类看,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3个行业小类实现营业收入带动作用较为明显,合计拉动文化新业态行业营业收入增长12.1个百分点。

2025年江苏文化及相关产业相关指标情况


绝对值

比上年增长

所占比重

(亿元)

(%)

(%)

一、营业收入

24993

10.9

100.0

  其中:文化新业态

5744

10.0

23.0

按产业类型分




 文化制造业

8259

2.2

33.0

 文化批发和零售业

6899

25.8

27.6

 文化服务业

9835

9.5

39.4

按领域分




 文化核心领域

12919

13.2

51.7

 文化相关领域

12074

8.5

48.3

按行业类别分




 新闻信息服务

1597

12.4

6.4

 内容创作生产

3494

7.4

14.0

 创意设计服务

4278

12.3

17.1

 文化传播渠道

2571

28.6

10.3

 文化投资运营

516

4.3

2.1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463

5.7

1.9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4073

2.2

16.3

 文化装备生产

2422

13.5

9.7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5579

11.3

22.3

二、资产总计(期末)

62726

8.2


注:

[1]文化及相关产业年度数据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年度数据,以及规模以下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含事业单位等)年度数据。

[2]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长。

[3]文化核心领域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6个行业,文化相关领域包括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3个行业。

[4]新业态特征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是: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其他文化艺术业,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增值电信文化服务,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9个大类。

营业收入指年内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资产总计指年末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每百元资产实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平均资产×100,单位:元。

2.统计范围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其中,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为规模以下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

3.调查方法

经济普查年度对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进行认定,根据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所有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全面调查取得的数据进行汇总。

非经济普查年度对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进行认定,根据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的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全面调查取得的数据进行汇总;同时,根据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所属行业抽样调查获取的数据,对规模以下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含事业单位等)数据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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