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0日,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统规〔2026〕1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便于各级统计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裁量基准》,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完善,加大了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提高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2024年9月,国家统计局召开全国统计法治工作会议,会议要求统筹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2〕1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要求,坚持“一省一策”,江苏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落实涉及统计法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裁量基准可操作性,明确裁量边界,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质量,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决定联合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起草过程
2024年7月,江苏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按照“一省一策”的要求,结合我省统计执法实践,共同起草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先后向全省统计系统、局法律顾问、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书面征求了国家统计局的指导意见,同时通过省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后,2025年8月,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在认真学习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充分吸收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再次向全省统计系统、局法律顾问、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裁量基准(审议稿)》,履行审查评估程序,并经集体审议,于2026年7月20日联合印发执行。
四、主要修改内容
《裁量基准》相较于《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统规〔2021〕3号)、《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部试行)》(苏调办字〔2020〕14号),在体例上进行了优化,由原来的条文一体结构形式调整为“总则”“裁量基准”“附则”三章结构,逻辑更加清晰。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标准。根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提高对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的规定,相应调整了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二)优化数据失实比例裁量分档。对执法实践中使用最频繁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条款进行了优化,合并部分比例分档,简化基层操作,同时实现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标准更好地衔接。
(三)完善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规则标准。明确统计调查对象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的各类具体情形,同时补充完善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行为清单,体现“宽严相济”执法理念。
五、施行时间
《裁量基准》自2026年7月20日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8月27日印发的《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统规〔2021〕3号)、2020年4月23日印发的《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部试行)》(苏调办字〔202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