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3-11-30 13:55 来源:省经普办

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统〔20237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

为更好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苏政传发〔2023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经济普查宣传、清查核实认定、普查登记等重点环节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助开展普查宣传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充分运用本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一体化系统平台、办事大厅等渠道,扎实做好第五次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引导普查对象积极配合和支持经济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围。

二、共同做好查疑补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协同各级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审核评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建设领域的前期单位清查结果,通过查疑补漏,及时将属于普查对象的单位组织入库,并做好行政登记备案工作。对于国家下发的需要核实的存疑单位与个体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复查、认定工作,确保单位统准统全。

三、密切配合做好普查登记

一是做好重点企业培训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各级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共同做好辖区内重点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五经普相关报表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帮助企业理解统计重点指标口径、涵义、填报要求以及与相关财务指标之间差异。

二是督促企业配合按时上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尤其是面广量大的非一套表单位。各级统计机构(普查机构)要做好上报进度监测,实时将未能上报的单位名录推送给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督促企业按时上报数据。

三是提升普查数据质量意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共同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根据统计口径和范围,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当年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果,切实提高建设领域五经普数据质量。同时,要加强数据的分析比对,对发现的存疑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帮助协调提供工程备案合同、网签情况等关联数据,共同做好普查登记数据的核查核实工作。

四、加强普查过程沟通协调

各级统计机构(普查机构)要将建设领域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普查过程的沟通协调,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切实形成部门合力,共同推进建设领域普查工作开展,提升工作质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经济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专人负责普查相关工作,做好业务指导,确保数据填准、填实、填全,不重不漏。

五、帮助解决疑难问题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派员与当地普查机构共同完成对一些不配合普查登记、不如实填报数据单位的普查数据填报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普查对象,各级统计机构可运用法律、行政、信用公示等手段,督促其依法配合经济普查。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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