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3-11-03 10:44

 

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统〔2023〕67号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苏政传发〔2023〕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卫生健康领域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等重点环节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助开展普查宣传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充分运用本部门官方网站、办事大厅以及服务窗口、审批平台等渠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引导普查对象积极配合和支持经济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围。

 

二、重视配合经普工作

 

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卫生健康领域经济普查对象包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配合所在地区普查机构进行相关单位的清查、普查登记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领域经济普查对象要主动支持和配合此次经济普查。

 

三、明确扎口部门和联系人

 

各级卫生健康领域经济普查对象要明确普查工作的扎口部门和联系人,做好与当地普查机构对接。扎口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应熟悉情况且具备较强综合协调能力,能统一提供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一览表,便于清查登记、查疑补漏、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的联系,提高沟通和填报效率。

 

四、协同认定清查结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整理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录资料,按普查方案统一要求的内容、格式形成卫生健康部门名录,及时提交同级普查机构。各级普查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单位清查底册,共同组织卫生健康领域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对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数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普查数据完整无误;要共同查找、核实、认定底册中与卫生健康部门名录不一致、无行政记录的新增单位,确保清查中找全单位,达到纳统标准的单位及时组织入库,并做好行政登记备案工作。

 

五、指导普查报表填写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把经济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专人负责普查相关工作,及时与同级普查机构沟通联系,要强化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普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要参与对卫生健康领域经济普查对象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参与指导普查报表的填报,确保数据填全、填实、填准,单位不重不漏。

 

六、协助解决疑难问题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派员参与当地普查机构共同完成对一些不配合普查登记、不如实填报数据机构的清查、普查工作。对拒不配合的单位,要运用法律、行政、信用公示等手段,督促其依法配合经济普查。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打印此页】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