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统计局党组
苏统党组〔2013〕4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省局、省调查局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统计局党组
2013年9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统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规范省统计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外事管理工作规定,结合省统计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坚持“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因事定人、严格规范;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度计划,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任务。
常驻国(境)外、留学进修、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五条 对于下列人员,应根据本人具体情况,特别是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凡在“文化大革命”及1989年政治风波中犯有严重错误的人员,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教育有明显转变,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2、凡参与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查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有专长,又确属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3、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不得派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4、凡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5、凡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较长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做结论的,暂不派遣出国。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每年年底,人事教育处根据上级规定,结合统计重点工作和干部培养需要,制定我局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报局党组审定后报省外事部门审批。
第八条 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严格执行一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的规定。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按规定从严掌握。
第九条 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单位出访批次。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我局工作人员随国家统计局或其他部门团组赴国(境)外执行公务,必须将办理出国的相关材料转交省局人事教育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办理出国手续。凡国家统计局或者其他部门组团安排我局人员参加,必须由组团单位发函至我局,经局党组视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是否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国(境)外机构、学术团体如有主动联系我局人员,要求我局人员提交学术论文或有意向邀请我局人员参加交流活动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及时向人事教育处报告,经局党组同意后方可继续联系。
第十三条 严禁个人擅自与其他单位或国(境)外机构、学术团体联系,要求参加出国(境)考察、培训、学术交流等。对组团单位直接函告个人或指定人员出访的邀请函、未经许可的国(境)外机构、学术团体的邀请函均视作无效。
第四章 护照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回国后7日内将出国证件交到局人事教育处。公务护照由局人事教育处转交发照机关保管,公务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由局人事教育处负责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领取因公护照时,需办理因公护照借用手续。出国(境)人员在因公护照登记册上签名并交押金500元,若本人同时持有因私护照,因私护照需上交。因公护照交回后,押金和因私护照一并返回。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或拒交因公护照者,押金不退,并报告相关部门,宣布其因公护照作废,在1—3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
第十六条 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应及时将护照交回人事教育处。
第十七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局的工作人员,人事教育处按规定办理出国证件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妥善保管因公护照,防止被盗或丢失。若在国外遗失或被盗,要及时报告我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若在国内丢失,应及时报告人事教育处、发照机关和公安机关。凡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规定追究持照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人事教育处对所收缴的因公护照做好登记工作,严格护照借用、销毁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于护照管理不严、遗失护照等失职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除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履行外交特殊使命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人事教育处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我局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二十一条 出访团组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在单位内部公开上述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六章 出访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厅局级人员出访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外办;处级以下人员出访回国后应在20日内将出访报告交局人事教育处,并报出国任务审批部门。
第二十三条 局每年组织1-2次出国(境)学习、考察、培训成果集中交流。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人事教育处集中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我局十二项规定和上级外事纪律政策,提出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和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和国别政策,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按批准的方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停留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报人事教育处,并报经省外事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应体现务实节俭,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我局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不得自行其是。
第三十条 对于因公出国(境)人员违反外事纪律及公务员相关规定、违反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