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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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 |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年度统计的全国人口总数内未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华侨人数。 |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
1952-1989年城镇人口是指市辖区内和县辖镇的全部人口;乡村人口是指县辖乡人口。 |
1990-1999年城镇人口是指设区的市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
2000-2005年人口普查和2000年以后城镇人口:市人口是指设区市的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市区人口和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的区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人口,以及政府驻地的城市建设延伸到的周边乡镇人口;不设区市的市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人口,以及政府驻地的城市建设延伸到的乡镇人口。镇人口是指镇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人口,以及镇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人口。乡村人口是指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
2006年至今的城镇人口分为城区人口和镇区人口。其中,城区人口,包括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及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人口。镇区人口,包括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中的人口。乡村人口是指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 |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 |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
就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农村就业人员、其他就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
单位就业人员 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他就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
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
城镇私营就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个体就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
国有单位就业人员 指在国有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
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 指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
其他单位就业人员 指在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
工资总额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
平均工资
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
平均工资=报告期工资总额/报告期平均人数 |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数
指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基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率,是反映不同时期在岗职工货币工资水平变动情况的相对数。计算公式为: |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数=报告期平均工资/基期平均工资×100% |
在岗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
在岗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是反映实际工资变动情况的相对数,表明在岗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提高或降低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
在岗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报告期平均工资指数/报告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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