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总和。这个指标反映通过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来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是研究人民生活、社会消费品购买力、货币流通等问题的重要指标。对居民的消费品零售额:指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对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指售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用公款购买的用作非生产、非经营使用的消费品。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包括:⑴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及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⑵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专门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⑶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⑷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包括友谊商店、在海关前后设立的免税商店、外轮供应公司等);⑸居民自费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⑹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包括邮局集邮专柜)出售的新、旧(盖销的)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⑺旧货寄售商店(信托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商品零售额;⑻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的煤气灶具和灌装液化石油气;⑼售给社会集团的办公用品、纸张、帐册、文印用品、计算工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和纺织品、针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具;文体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套袖、围裙、手套、毛巾、肥皂等;日用百货和杂品,包括职工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和清洁卫生工具等;家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相器材等;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防暑、降温的饮料;非生产经营用的交通工具如小轿车、面包车、工具车、卡车和油料;零星修理用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举办各种招待会、茶话会、宴会用的烟酒茶和各种食品及馈赠的礼品;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材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包括:⑴农民之间相互买卖的商品;⑵城市居民通过市场或其他形式在城市居民中相互转让出售旧的生活用品;⑶售给农民或村办的生产单位各种生产工具、原材料和辅助材料;⑷售给国有农场、国有拖拉机站、排灌站、农村集体、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燃料;⑸售给工业(包括科研单位附属的工厂、学校办工厂)、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单位用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⑹售给饮食业加工用的粮食、副食品、调味品、燃料等;⑺售给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旅行社、理发店、旅馆、照相馆、日用品修理业等)、公共事业等单位直接用于业务经营活动方面的设备、工具、器材、原料、材料、燃料和印制各种票证用的纸张等;⑻售给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专卖的商品;⑼旧货寄售商店(信托商店)受居民委托寄售卖出的商品;⑽公用事业的营业收入(如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的车船票收入、公园门票收入等)、服务业的营业收入(如旅店的房租收入、理发店的理发收入、日用品修理行业的修理费收入等)、文化艺术事业收入(如电影、戏剧票收入、博物馆门票收入等);⑾邮电局出售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汇款单、电报稿纸的收入;⑿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通过管道、输电线路供应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水、电、煤气、暖气的收入;⒀售给对外营业影剧院的设备和器材;⒁售给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种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元器件、工具和其它有关设备;⒂售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⒃售给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绝缘、防毒、耐酸、耐油、防烧、隔热以及高空、水下作业用的专用防护设备和用品;⒄售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售给人防工程的设备和材料。

市的零售额:指设立在直辖市、省辖市的市区和郊区以及县级市的市区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不包括省辖市的市属县、县级市的市区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

县的零售额:指设立在县城关区(镇)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

县以下的零售额:指设立在县城关区(镇)以及县级市的市区以外的集镇和农村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但不包括分布在农村的独立工矿、林区的消费品零售额。这部分零售额,按管辖这些工矿、林区的单位级别分别列入市或县的零售额。

批发零售业商品购、销、存总额  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者以本单位为总体的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  

商品购进总额 指从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境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总额。

商品销售总额  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境外直接出口)本单位经营的商品总额(含增值税)。  

商品批发额  指商品零售额以外的一切商品销售额。包括售给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或经营用的商品销售额;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用于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销售额;直接向国(境)外出口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销售额。

商品零售额  指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售给社会集团用公款购买用作非生产、非经营使用的商品销售额。

商品库存总额  指报告期末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和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者已取得所有权的商品。

品交易市场  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各类实物商品的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  指商品交易市场内所有经营者所实现的商品销售金额商品交易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